2020年9月14日法發〔2020〕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亮點有五:
1、律師費可以由被告承擔。意見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案情復雜程度、工作專業性和強度、行業慣例、當地政府指導價等因素,根據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合理確定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律師費用。
2、二審中新增加的維權費用,法院可一并判決處理。意見第12條:權利人在二審程序中請求將新增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納入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查。
3、原告對被告的侵權賠償金額請求,可無證據支持。請求請求意見第9條:權利人依法請求根據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且已舉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其掌握的侵權獲利證據;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4、大案要案可頂格賠償。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巨大的,為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有效阻遏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接近或者達到最高限額確定法定賠償數額。這條對著名品牌,馳名商標,世界品牌、國際品牌,是重大利好。
5、可先行判決停止侵權。意見第5條規定:對于侵權事實已經清楚、能夠認定侵權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決停止侵權。